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部局關于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林監發(2002)2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加強林木種苗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督管理,防止腐敗行為發生,確保國家林業重點工程和國土綠化使用的林木種苗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實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干部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責任制。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林木種苗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大造林使用林木種苗監督抽查力度,通過各種有效措施,不斷提高林木種苗質量。要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杜絕關系苗、人情苗,切實防止腐敗行為。
二、實行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和標簽制度。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結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嚴格依法管理。凡是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的林木種苗應當附有標簽;對未獲得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和經營 的林木種苗沒有標簽或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要嚴格按照《種子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實行林木種苗質量檢驗制度。各級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林木種苗質量的檢驗和監督,堅決杜絕質量不合格林木種苗的調撥和出圃現象的發生。在種苗調撥和出圃前,要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進行質量檢驗,并填寫種子、苗木質量檢驗證書。
四、實行林木種苗訂單制度。國家林業重點工程造林項目和國家投資及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實行合同訂購的生產供應方式,各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要做好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工作。
五、實行林木種苗使用責任追究制度。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林業重點工程造林項目和國家投資及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必須調撥和使用有生產經營許可證、標簽和檢驗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林木種苗,并按有關規定使用良種和種子基地生產的種子。未按規定調撥和使用的,有關部門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以各種名義索取回扣、手續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實行林木種苗質量案件上報跟蹤制度。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苗、發布虛假收購信息案件的查處力度,及時上報查處結果,并進行跟蹤檢查。對不如實上報或檢查不力的,要給予通報批評。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題詞:林木種苗 質量監督 規定 通知
抄送: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工作總站、基金總站、宣傳辦、天保辦、三北辦、長防辦、退耕辦、治沙辦、速豐辦。
本局發送:各司局。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2002年12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