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園林綠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規格、質量、檢驗、驗收以及標志、掘苗、包裝、運輸與假植等基本技術要求。北京城市園林綠化露地栽植苗木樹種參照《北京市區城市綠地植物規劃》的具體要求選擇應用。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城市園林綠化露地栽植苗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J/T 34-91 城市綠化和園林綠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苗木類型
按苗木的生物學特性分為常綠喬木、落葉喬木、常綠灌木、落葉灌木、常綠藤木、落葉藤木、竹類等種類;按苗木的自然形態分為叢生型、單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類型。
3.2
叢生型苗木
自然生長的樹形呈叢生狀的苗木。
3.3
單干型苗木
自然生長或經過人工整形后具1個主干的苗木。
3.4
多干型苗木
自然生長或經過人工整形后具有3個以上主干的苗木。
3.5
匍匐型苗木
自然生長的樹形呈匍匐狀的苗木。
3.6
小喬木
自然生長的成齡樹株高在5 m~8 m的喬木。
3.7
中喬木
自然生長的成齡樹株高在8 m~15 m的喬木。
大喬木
自然生長的成齡樹株高在15 m以上的喬木。
3.9
干徑
指喬木主干離地表面1.3 m處的直徑。
3.10
基徑
指苗木主干離地表面0.3 m處的直徑。
3.11
冠徑
指喬木樹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徑。
3.12
蓬徑
指灌木、灌叢垂直投影面的直徑。
3.13
樹高
指從地表面至喬木正常生長頂端的垂直高度。
3.14
分枝點高
指從地表面到喬木樹冠的最下分枝點的垂直高度。
3.15
灌高
指從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長頂端的垂直高度。
3.16
移植次數
苗木培育的全過程中移植的次數。
4 技術要求
4.1 對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1 應選擇當地適生樹種,包括鄉土樹種以及引種馴化成功并已得到廣泛應用的樹種。
4.1.2 使用苗木的樹種(品種)應有標牌,標明種類(中文植物名稱與拉丁學名)、規格、數量和質量。
4.1.3 應用的苗木應具備生長健壯、枝葉繁茂、冠形完整、色澤正常、根系發達、無病蟲害、無機械損傷、無凍害等基本質量要求。
4.1.4 使用的苗木應經過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苗應經北京本地苗圃養護培育3年以上,適應當地環境和生長發育正常后才能應用。
4.1.5 栽植苗木必須經過植物檢疫。外埠苗木進入北京市域應經法定植物檢疫主管部門檢驗,簽發檢疫合格證書后,方可應用。具體檢疫要求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2 各類型苗木規格質量標準
4.2.1 喬木類常用苗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見附錄A、附錄B。
4.2.1.1 喬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具主軸的應有主干,主枝3個~5個,主枝分布均勻,喬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以干徑、樹高、冠徑、主枝長度、分枝點高和移植次數為規定指標。
4.2.1.2 落葉大喬木慢長樹干徑5.0cm以上,快長樹干徑7.0 cm以上;落葉小喬木干徑3.0 cm以上;常綠喬木樹高2.5m以上。
4.2.1.3 行道樹用喬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規定指標為:落葉喬木類干徑不小于7.0 cm,主枝3個~5個,分枝點高不小于2.8 m(特殊情況下可另行掌握);常綠喬木樹高4.0 m以上。
4.2.1.4 高接喬木嫁接時間應在3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
4.2.2 灌木類常用苗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見附錄C。
4.2.2.1 灌木類苗木主要質量標準以主枝數、蓬徑、苗齡、高度或主枝長、基徑、移植次數為規定指標。
4.2.2.2 叢生型灌木主要質量要求:灌叢豐滿,主側枝分布均勻,主枝數不少于5個,主枝平均高度達到1.0m以上。
4.2.2.3 匍匐型灌木主要質量要求:應有3個以上主枝達到0.5 m以上。
4.2.2.4 單干型灌木主要質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勻,基徑在2.0 cm以上,樹高1.2 m以上。
4.2.2.5 綠籬(植籬)用灌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冠叢豐滿,分枝均勻,下部枝葉無光禿,苗齡3年生以上。
4.2.3 藤木類常用苗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見附錄D。
4.2.3.1 藤木類苗木主要質量標準以苗齡、分枝數、主蔓直徑、主蔓長度和移植次數為規定指標。
4.2.3.2 藤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分枝數不少于3個,主蔓直徑應在 0.3 cm以上,主蔓長度應在1.0m以上。
4.2.4 竹類常用苗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見附錄E。
4.2.4.1 竹類苗木主要質量標準以苗齡、竹葉盤數、土坨大小和竹稈個數為規定指標。
4.2.4.2 母竹為2年~5年生苗齡。
4.2.4.3 散生竹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稈1個~2個;小型竹苗具有竹稈5個以上。
4.2.4.4 叢生竹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每叢竹具有竹稈5個以上。
5 檢驗方法
5.1 測量苗木干徑、基徑等直徑時用游標卡尺,讀數精確到0.1 cm。測量苗木樹高、灌高、分枝點高、冠徑和蓬徑等長度時用鋼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讀數精確到1.0 cm。
5.2 測量苗木干徑,斷面畸形時,測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測量苗木基徑,基部膨脹或變形時,從其基部近上方正常處測取。
5.3 測量喬木樹高時不計徒長枝。
5.4 測量灌高時,取每叢3個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測量冠徑和蓬徑,取樹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徑的平均值,最大值與最小值的比值應小于1.5。
5.6 檢驗苗木苗齡和移植次數,應以出圃前苗木檔案記錄為準。
5.7 4.1.3條內容用感觀檢測。
6 檢驗規則
6.1 苗木檢驗地點限在苗木出圃地進行,供需雙方同時履行檢驗手續,供方應對需方提供苗木的樹種、苗齡、移植次數等歷史檔案記錄。
6.2 珍貴苗木、大規格苗木和有特殊規格質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進行檢驗。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隨機抽樣進行質量檢驗。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應統一進行一次性檢驗。
6.5 同一批苗木的質量檢驗的允許誤差范圍為2% 成批出圃苗木數量檢驗的允許誤差為0.5%。
6.6 根據檢驗結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與不合格。當檢驗工作有誤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必需進行復檢時,以復檢結果為準。
6.7 涉及出圃苗木進出國境檢驗時,應事先與國家口岸植物檢疫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聯系,按照有關技術規定,履行植物進出境檢驗手續。
6.8 苗木出圃應附《苗木檢驗合格證書》,一式三份。
7、標志、掘苗、包裝、運輸和假植
7.1 標志
7.1.1 苗木應帶有標志牌。
7.1.2 標志牌上印注內容:苗木名稱、拉丁學名、起苗日期、數量、植物檢驗證號和發苗單位。
7.1.3 標志牌掛設按苗木種類或包裝件數為單位。
7.2 掘苗
7.2.1 苗木的適宜掘苗時期,按不同樹種的適宜移植物候期進行。
7.2.2 起掘苗木時,當土壤過于干旱,應在起苗前3天~5天澆足水。
7.2.3 常綠苗木、落葉珍貴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質量要求的苗木,應帶球起掘。
7.2.4 帶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徑應為其基徑的8倍~10倍,土球厚度應為土球直徑的4/5以上。
7.2.5 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應為其基徑的8倍~10倍,盡量保留護心土。
7.2.6 苗木起掘后應立即修剪根系,同時適度修剪地上部分枝葉,根系斷面達2.0cm以上應進行藥物處理。
7.2.7 裸根苗木掘取后,應防止日曬,進行保濕處理。
7.3 包裝
7.3.1 裸根苗木起運前,應適度修剪枝葉、綁扎樹冠,并用保濕材料覆蓋和包裝。
7.3.2 帶土球(土臺)苗木,掘取后立即包裝,應做到土壤濕潤、土球(土臺)規范、包裝結實、不裂不散。
7.4 運輸
7.4.1 苗木必須及時運輸,在長途運輸中應專人養護,保持苗木有適宜的溫度和濕度,防止苗木曝曬、風干、雨淋和機械損傷。
7.4.2 苗木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保持苗木、土球(土臺)及包裝完好無損。
7.4.3 苗木的體量過大或土球直徑超過70 cm以上,應使用吊車等機械裝卸。
7.5 假植
7.5.1 苗木運到栽植地應及時進行定植,不能及時定植時,應進行臨時性假植。
7.5.2 苗木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時,應進行越冬性假植處理。